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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若干规定

2018-09-29 09:20:09  来源:福建日报

  第三章 贯彻群众路线

  第十二条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突出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一线工作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次、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到基层现场办公。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30日,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60日到基层调研,并亲自确定调研题目、亲自提出调研方案、亲自分析调研材料、亲自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网上信访事项,定期到基层接访群众。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安排1日到基层接访群众,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安排1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安排1日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六条省、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县(市、区),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帮扶1户以上贫困户;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乡镇(街道),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帮扶1户以上贫困户。联系点应当保持连续性,原则上3年不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至少联系1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走访村(社区)1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个任期内结对联系2户以上基层群众,时间不得少于1年。党员、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社区帮扶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员,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按照“一号一档”建立台账,加强转办督办,定期梳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办理反馈,实行销号管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四章 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及与其挂钩的培训一律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新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一律不得开展。

  第二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全面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科学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关联审批、会签办理、会商研究、征求意见反馈等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企业、个人办事需提供的各种证照、证件、证明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编制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50%,简单事项一律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应当公开承诺办理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确需提请集体研究的复杂审批事项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够授权窗口办理的,应当授权到位。

  推行审批部门领导“窗口现场办公”制度,进驻部门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1天在窗口带班,分管领导实时在窗口指导审批业务,听民意、找问题、改作风,研究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服务平台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一律实行牵头部门主办、多部门联办、全程帮办;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代办窗口专人专项服务。

  优化行政服务方式,办件量大的应当推行周末轮班制度,开辟24小时自助服务区,打造“社区15分钟便民服务圈”。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应当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公开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关信息;加强公开后的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面梳理、公布、更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清单,凡属于申请办理事项所需知悉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当在有权机关向社会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行行政审批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联网办理,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第二十八条优化12345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强化责任分工、规范办理、部门联动、分析通报等工作机制落实,帮助群众解决诉求问题。提高便民服务办理效率,诉求受理率、及时查阅率、按时办结率、反馈回复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8%以上。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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