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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入口

2022-10-08 08:00:08来源:福州新闻网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维护标识的权威性和专有性,提升福州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是以福州市树“榕树”和古建筑特色“马鞍墙”为设计原型,具体包括图案、文字、色彩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福州城市形象标识图如下: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入口

  第三条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是福州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自觉维护福州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为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主管单位,福州日报社为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运营单位,共同对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 运营单位职责包括:对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日常使用进行审核;受理福州城市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申请;宣传推广、用好用活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依法处置侵权事宜等。

  第三章 使 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时,应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其比例、色彩、字体和组合,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展示。

  第七条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八条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下载页面位于福州新闻网首页(下载网址:www.fznews.com.cn)。

  第九条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非商业目的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

  第十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是指福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以不损害福州城市形象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市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务会议、公务活动、办公用品、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城市窗口、城市宣传、对外交往等领域,大力宣传推广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

  第十一条 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一是将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是将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三是销售、进口、出口含有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商品;四是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福州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五是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形。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管理以标识使用的规范性、广泛性和社会性为标准,即必须符合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规范、扩大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传播范围以及对福州城市形象产生正面影响。

  第十三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可以不经申请、审批和授权,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的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者须向福州日报社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经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和福州日报社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的使用说明以及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规范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福州日报社有权中止授权,直至违规行为消除。

  第十六条 任何使用者不得将福州城市形象标识转让使用。

  第五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有侵犯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况,均可向福州日报社举报。

  第十八条 对侵犯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知识产权的行为,福州日报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入口

附件1: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2:福州城市形象标识LOGO下载.zip


     【填表说明】

  1.“申请人”为申请商业目的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单位或组织。

  2.“联系人”为申请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经办人。

  3.“通讯地址”为申请单位地址和邮编。

  4.“使用说明”一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拟使用福州城市形象标识的范围、场合、用途和方案,并附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方案设计彩稿。

  5.申请人应提供《福州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以当面送达、邮递或发送至电子邮箱的方式提交申请。

  6.本表格可从福州新闻网(网址:www.fznews.com.cn)下载。

  【联系方式】

  单 位:福州日报社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邮 编:350002

  联系人:潘 杰

  联系电话:15159631316

  电子邮箱:1069735972@qq.com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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