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闽清县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2022年大学毕业)在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到某地一刻章摊贩处伪造了一枚A公司公章。2022年12月6日,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一艘运载了B公司13300吨机制砂的海轮航行至某市某锚地时,被登临检查的海警要求出具机制砂的来源证明材料。谢某某使用伪造的A公司公章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出厂证明”,被海警当场识破。谢某某联系B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了真实的“出厂证明”,经海警核对无误后,该海轮才得以放行。随后,海警致电A公司,告知其公章被冒用,并将纸质材料邮寄给A公司,该公司员工遂报警。2023年7月23日,经闽清县公安局通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当年10月1日,谢某某及其家人登门致歉,A公司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A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综合考量谢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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