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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

2023-07-20 09:41:2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胡一晟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郑某酒后将车从小区停车场开到路面,因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一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100元。

今年6月24日晚,郑某与友人在闽清某小区附近餐馆聚餐。聚餐结束后,郑某因自己喝了不少酒,便喊了另一个朋友代驾。由于朋友找不到郑某的车,郑某就抱着侥幸的心理,自己将车从小区停车场开出,希望把车开到路面再交给朋友。郑某刚将车开到停车场门口的马路上,就被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撞个正着。经检测,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对外来车辆开放并收取停车费,属于公共停车场,因此当事人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内挪动车辆,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郑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小区内开到小区外的路面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 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后只要有实际驾驶行为,都是存在危险的。广大驾驶员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记者 胡一晟 通讯员 张婷婷)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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