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峰会筹备、举办期间,对我市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加强管控,禁止任何影响峰会举办的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临时性管理。
二、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在我市六城区及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前,必须经当地管制部门批准,并报负责重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部门同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有关部门将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广新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六、对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从事民用小型航空器飞行和空飘物升放活动的宣传,加强巡查和检查,并建立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监管信息的协同通报机制。
七、本通告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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