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间隙休息时摔伤算工伤吗?
在工作间隙休息时不慎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期,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作间隙休息摔伤的工伤认定纠纷,认定劳动者短暂休息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原来,李某在某服饰公司内担任裁剪工。当天,李某离开工位前往同层通道,到通道外平台上抽烟,10多分钟后返回时不慎踩碎平台木板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腰椎骨折伴双下肢瘫痪。
随后,李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服饰公司认为,李某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去抽烟,该行为与工作无关,受伤地点也不是公司场所,不属于工作地点,且公司已对铁栅栏上锁并对平台进行加固。2023年3月13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李某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房二层平台,与第三人公司生产办公地点仅隔一个楼梯过道和一扇推拉门,空间上紧密相连,可以合理推定李某等第三人公司的员工平常将该场所作为工作期间放松休息的场所。此外,第三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提醒警示员工不得在二层平台逗留,在事故发生后才对推拉门上锁并加固平台,可见其在事故之前并未限制员工在二层平台进行活动。
此外,劳动者在上班过程中进行短暂休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李某受伤发生在工间休息时,于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实现自身休息权利的一种方式,也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故本案李某在短暂休息返回工作岗位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相关的复议维持决定,并责令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第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第三人公司对员工工作期间放松休息的场所未尽到维修管理,对危险场所未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导致员工休息时不慎摔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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