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却从事“网上荐股”的有偿咨询服务,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近日,经福州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起,张某通过在网上发布“炒股心得”,吸引了不少粉丝,于是跟某网络公司合作,在网上担任“圈主”,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及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用户想要与张某交流获取股票推荐信息,需要充值“金币”,1个“金币”折合人民币0.1元。于是,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张某通过“网上荐股”赚取了80余万元收益。
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个人而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要满足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以及在具有业务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等前提条件。张某既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也没有在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工作,仅以个人推荐的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张某违法所得高达80余万元,情节严重。
在办案中,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罚金。近日,经法院判决,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4万元。
检察官说法: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及从业资格情况下,通过直播间、自媒体、网站、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不仅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记者 林铭 通讯员 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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