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今天(30日)从公安部获悉,为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对201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修订,起草了《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根据网络空间安全防范需要,可以对下列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2.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
3.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5.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6.数据处理者;
7.个人信息处理者;
8.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对象的正常运营。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另外,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从事非法侵入被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活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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