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扫码被获取个人信息 商家赔5000元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11月17日消息,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11月21日,“顾客扫码点餐法院判商家赔5000”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今年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文称,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以避免商家在扫码缴费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关注商家公众号、过度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并通过公众号下单、结账、开具发票,可获得阅读量和关注量,通过广告和信息推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和再次光顾,可增强用户黏性。但任何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尊重消费者意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关注公众号或使用APP、小程序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或享受服务的前提,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和举报。
法官也提醒,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如果遇到“强制关注公众号”,可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强迫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个人维权成本较高,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许浩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但未对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时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判断商家接受何种处罚,取决于各省区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
“希望执法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加强自律,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许浩同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强制关注公众号等新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封面新闻、中国消费者协会、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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