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长乐一食杂店被警告
近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一食杂店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经立案调查,因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对其予以警告。
案例点睛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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