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文件出炉
福州新闻网4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完善功能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涉及四城区五种情形
《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1.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
4.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
5.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
单独或组合采取修缮、改造、拆除重建方式
《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应结合地块实际,单独或组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1.修缮。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2.改造。在保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
3.拆除重建。通过修缮和改造难以消除前四项规定情形的,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
城市更新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建设重点由房地产主导的增量建设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采用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合规方式开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群众意愿、社会稳定风险
《福州市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的支持措施》同步出台,要求加强政府引导,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促进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功能配套完善、区域环境改善,高质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创新改造方式,探索城市更新单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在城市更新搬迁补偿中优先采取协议搬迁的方式,提高城市更新改造效率;依法依规实施,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应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协议搬迁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改造要综合考虑当地区域现状、群众意愿、社会稳定风险等因素。涉及搬迁补偿且采取协议搬迁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措施》明确了实施程序。
宗地所在地区域的搬迁补偿完成并形成“净地”后,具备划拨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相关流程后,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实施业主;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相关流程后,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实施业主;需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明确拟供宗地的出让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公开出让方案,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由实施业主制定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福州市“城市更新+”协议搬迁工作规则》也出炉。规则所称协议搬迁是指实施业主在开展城市更新搬迁补偿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城市更新单元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的工作模式。实施业主是指根据《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所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业主。
实施业主可以依法确定搬迁实施单位,承担搬迁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业主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实施业主结合城市更新单元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制定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经城市更新单元属地区政府审定后,由属地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实施业主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制定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业主、搬迁实施单位、改造范围、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搬迁公告经城市更新单元属地区政府审定后,由属地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实施业主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按照公布的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协议搬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经依法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搬迁补偿协议中承诺放弃不动产权利,并同意委托实施业主代为注销相关不动产权利。搬迁补偿实行房屋安置的,由实施业主协助原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实施业主应当将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事项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各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协议搬迁程序。
实施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经充分友好协商,仍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
以上三份文件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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