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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用券成“废券” 开发商被判担责赔偿

2025-08-23 08:42:26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购房赠物业费”“老带新享奖励”是楼市常见促销手段,但承诺落空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物业费抵用券拒兑纠纷案件,明确开发商应对无法使用的抵用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星月地产公司在开发星月商品房项目(均为化名)时,推出“购房赠一年物业费”“老业主推荐购房赠不等额物业费”等活动。老业主小然(化名)推荐他人购买4套房产,获赠多张物业费抵用券。此前,小然已使用两张抵用券,由星月地产与小区物业公司结算后冲抵费用。当小然持另外两张面值各5000元的抵用券要求使用时,却遭拒绝。

星月地产公司辩称,小然推荐的4套房产中仅两套符合赠券条件,且已兑付的两张抵用券因员工失误未回收,故拒绝兑付剩余抵用券。双方协商无果,小然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星月地产公司发放的抵用券加盖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且未载明有效使用期,应依约履行承诺。其主张仅两套房产符合赠券条件缺乏依据,且因员工失误未回收已使用抵用券的后果应由自身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星月地产公司赔偿小然因抵用券无法使用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8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赵逍)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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