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1月,福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执法人员在某水域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散货船在本航次航行过程中欠缺一名一类二副(高级船员),不符合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涉嫌在“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的情况下擅自航行。
随后,该案移交至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立案处罚。经审核,该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配合调查,经教育后船舶所有人江某某现场按证书要求配齐船员,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属违法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日前对船舶所有人江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诚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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