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构投资项目,哄骗受害人出钱投资,福州一男子集资诈骗超千万元,最终获刑。2018年至2023年4月,黄某在台江区某店面,对外宣传投资国内知名超市、商场购物卡项目,并虚构“福州某辉商务贸易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承诺保本付息。但黄某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购物卡项目,而是投资于其他项目。在多个投资项目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黄某仍以业务扩展、订单增加等借口,诱骗投资人继续追加投资。其间,黄某还将集资款肆意挥霍,用于购买房产、豪车等,最终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经查,黄某共向1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约4866万元,支付本息约30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约1860万元。2024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投资购物卡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造成集资人损失约18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张瑶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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