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食品安全风险、二手交易陷阱、外卖异物纠纷等情况怎么办?
消费“踩了雷”这样来维权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消费维权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焦点。近期,福州鼓楼法院、福清法院、闽清法院等多地基层法院审结了多起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网络交易、预包装食品标签等热点问题。13日,法院通过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熊宏娇绘图
案例一:
减肥胶囊含违禁成分
十倍赔偿“有边界”
去年2月,韩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减肥胶囊两盒,支付1760元。李某称“这个是燃脂的,没有副作用”“我吃完7天见效”。10多天后,韩某再次向李某购买了两盒减肥胶囊,并支付1750元。后韩某委托检测公司对减肥胶囊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李某通过微信向韩某转账退货款3600元,韩某认为李某出售的减肥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向韩某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成分的减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韩某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产品,牟利意图明显,该行为与相关规定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故福清法院支持韩某首次购买货款的十倍赔偿金即17600元,对韩某主张的第二次购买货款的十倍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官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旨在震慑违法行为,而非成为牟利工具。消费者合理维权受保护,但恶意购买进行索赔的行为不受支持。
案例二:
购买明星周边遭欺诈
“退一赔三”护权益
俞某系明星马某的忠实粉丝,因未购买到马某的生日限量周边,故通过二手平台向卖家李某支付298元购买。之后,李某录制了更改其他交易平台订单收货地址的视频发送给俞某,并要求俞某提前确认收货。俞某照做了。随后,双方还就购买其他明星周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但李某迟迟不发货,甚至失联。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后,俞某立即向平台反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款并赔偿损失。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履行发货义务且存在欺诈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货款29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元。
法官提醒,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卖家提前确认收货等不合理要求。消费者要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卖家,查看卖家的交易记录和评价。此外,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案例三:
外卖中竟有蟑螂
餐饮店赔偿千元
黎女士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某餐饮店的一份鸡蛋灌饼和一杯西瓜汁。喝了两口西瓜汁后,黎女士发现西瓜汁中竟有一只小蟑螂。黎女士立即拍照留证,并通过外卖平台与店家沟通,要求餐饮店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餐饮店以“仅凭一张照片无法证明西瓜汁中的蟑螂为餐饮店的问题,照片中的西瓜汁已经开封且已经食用一部分”为由,拒绝了黎女士的赔偿请求。协商无果,黎女士遂将某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00元。
鼓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认定,商家作为食品生产者,需对食品安全承担举证责任。因商家未能自证清白,法院判决其赔偿黎女士1000元。
法官表示,餐饮行业经营者务必要注意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确保每一份食物都符合安全标准,都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消费者订餐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查看商家资质和顾客评价。在收到外卖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食品是否新鲜。收到后及时食用,避免长时间放置导致食品变质。若遇食品安全问题,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平台或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
食品标签缺失
超市赔偿千元
福州的徐依姆通过某超市线上平台购买了一盒鸡肉。商品到手后,徐依姆发现,该商品包装盒上载明了商品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但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在某超市线上平台,该商品销售页面虽有更进一步的信息,但较为模糊,无法与现实日期进行对应。徐依姆随即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规定,超市方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其在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相关信息,故判决某超市向徐依姆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食品标签是法律法规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主动核对包装标识,尤其注意标签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维护自身安全;在发现标签信息不完整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对经营者而言,应提高自我管理意识,无论是自营商品还是供应商代销,均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商品标签合法合规。(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闵丹丹 金晶 高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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