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员离职后,企业未向合作方履行告知义务。那么,离职业务员的签字等行为,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仓山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0年5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渣土运输合同,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为特定项目运输渣土,付款方式为A公司每月25日前上报运输量,B公司审核结算后付款。同时指定李某为B公司的结算负责人,李某也是合同落款处B公司的授权代表。
此后,A公司依约为案涉工程运输渣土,直至2022年11月25日工程完工。2023年1月2日,李某在另外3份结算单上签字。A公司凭借这些有李某签字的结算单,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运输款。
然而,B公司提出抗辩,称李某早在2022年12月1日就已从公司离职,认为案涉结算单是伪造的,与B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款项。
仓山法院将案件争议焦点聚焦于李某在结算单上的签字行为能否代表B公司。法院认为,李某原本就是合同约定的B公司结算负责人。虽然B公司声称李某离职后签字不能代表该公司,但B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及时将李某离职的信息告知A公司。而且,结算单涉及的事项均发生在李某任职期间,以往双方结算时也都是由李某最终签字确认,B公司还依据此前的结算单向A公司支付过运输款。综合这些因素,A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2023年1月2日李某仍有权代表B公司结算。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运输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在企业经营中,如果项目负责人员离职,而企业未告知合作方,那么对于合作方来说,该员工的离职仅属于企业内部变动。合作方有理由相信该员工的行为依旧代表企业,相应法律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法官提醒,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后,企业应及时向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并解除相应授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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