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超付工程款 经审计收回1289.92万元
近期,某审计部门在对某国企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国企存在超付工程款的问题。
审计发现,由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监理单位审核不到位、工程结算不及时等,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1289.92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审计部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责成该国企核查具体情况,追回超付的工程款,对已结算未支付的工程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准确结算支付。
该国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现场勘测等,并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落实审计整改。截至目前,该国企已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收回超付工程款项1289.92万元。
案例点睛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支付的依据。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恒)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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