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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后给配偶加名,离婚后房产要分割吗?

2025-03-05 07:40:1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赖志昌

十年前,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前,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终分居。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庭审中,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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