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工作制度》已于日前印发实施。
《制度》明确了7项举报内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规充装或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的,用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擅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向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用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来访或来信等方式举报。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住建局)电话:83354289;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住建局、建设局)电话:鼓楼区87522759,台江区83371524,仓山区83469622,晋安区83509691,马尾区83999239,长乐区28835722,福清市85222032,闽侯县22068912,高新区62338323,连江县26131633,罗源县26837720,闽清县22332148,永泰县24821339。(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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