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泡温泉摔伤 酒店是否担责?
法院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伤者获赔16万余元
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泡温泉时发生意外事故,酒店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日前,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因泡温泉时意外摔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国庆期间,上海游客毕女士来永泰旅游入住福建某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酒店。一天下午,毕女士在酒店室外温泉区泡完温泉后,光脚踩在鹅卵石铺设的台阶上时不慎滑倒受伤。毕女士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第三节段骨折,后转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治疗费5.8万余元。2024年3月,经鉴定,毕女士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毕女士认为福建某酒店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在泡温泉时摔伤,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责任比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本案中,毕女士入住案涉酒店,福建某酒店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毕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福建某酒店公司未对酒店内温泉区域易滑情况进行巡视,未在事发地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福建某酒店公司对造成毕女士的损伤存在过错。毕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其疏忽大意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而滑倒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永泰法院确定福建某酒店公司和毕女士分别承担60%和40%的事故责任,并依法判决福建某酒店公司支付毕女士赔偿款16万余元。福建某酒店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美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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