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小区用户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了居住房屋供水合同,后该户水表陆续产生欠费,自来水公司多次催缴,该户始终未缴费。最终,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将该用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水费及违约金约2500元。起诉后,该用户主动到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签署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该用户承诺分期还款。但调解结案后,该用户仍未按调解书内容向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用户部分财产已被查封、冻结。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澍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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