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时,发现福州某KTV超过凌晨2时仍在营业。该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鉴于该娱乐场所被发现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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