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
2022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今年4月,福州市文物局着手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修订后的《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共分七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明确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原则及综合考量因素。活化利用时要综合考虑文物类型、价值内涵、保存状况、承载能力、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和使用现状等因素。
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统筹推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文物行政部门负行业主管责任,相关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监管工作。
明确活化利用的基础条件及刚性保护要求。明确活化利用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将国有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不得在文物建筑中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
明确文物建筑利用方式及分类利用。明确文物建筑可采取社区服务、经营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公益办公等利用方式。鼓励探索社会化利用途径,规定文物建筑利用所得收益,应将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形成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活化利用流程、首期使用年限及续签要求等内容。
明确监督检查及文物停止利用情形等内容。
修订后的《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 管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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