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奶奶育有4个女儿,均已成家。自2009年老伴去世后,林奶奶一人独自生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林奶奶骨质疏松的毛病越来越严重,后因摔伤致瘫痪,于2021年入住养老机构。
从2021年至今,林奶奶都是用自己积攒的钱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但后来因资金有限,便要求女儿代为支付。4个女儿以将老人接回家轮流照顾为由,拒绝支付;林奶奶坚持住在养老机构。
林奶奶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奶奶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4个女儿需每人每月均摊支付林奶奶在养老机构所需的费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林奶奶因瘫痪造成行动不便,如果由4个女儿轮流赡养,对子女和老人来说,都是一种负担。林奶奶在养老机构内,不仅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克服进入老年后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且4个女儿承担林奶奶在养老机构的费用数额也不大,是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4个女儿均服从判决。(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小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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