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收集处理废气 一公司违法排污被罚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出动走航车对某地开展走航监测。当巡查至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边时,仪器显示VOCs数据异常波动,接近临界值。执法人员根据走航车质谱仪监测提供的数据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时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车间门窗敞开,产生的部分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散逸至外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违法排污公司罚款4.12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 陈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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