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5600瓶有害保健品 女子获刑并被处罚金33万元
11日,连江法院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因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女子倪某某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某款胶囊无任何保健食品资质证明和手续的情况下,仍向上家进货该胶囊共计6000瓶,进货总价16.38万元。倪某某自留400瓶供家人及亲属服用,其余5600瓶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6.29万元,获利约1万元。经鉴定,该胶囊含有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成分。上述两种成分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法院认为,倪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销售金额高达16.29万元,且销售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3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法官提醒:保健品是特殊食品,国家对其生产和销售有严格规定和监管。消费者应谨慎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相应批准文号的保健品,避免购买无标明成分、厂家或相应标签的保健品,以免对身体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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