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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据为己有 一行为人拒不归档受处分

2024-06-24 07:57:1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某县文旅局举办老年书画大赛。比赛结束后,负责整理作品并移交归档的工作人员陈某看到其中一份作品,十分喜爱,将其据为己有。档案员核对归档清单时,发现了遗漏,经询问陈某无果后,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通过调阅监控,查明系陈某未将相应作品移交归档。

鉴于陈某擅自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据为己有,拒不归档且拒不改正,违反了相关规定,县纪委依法给予其警告处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汉林)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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