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虽方便 保险额度要看清
近年来,保险行业陆续推出电子投保业务,广大车主可通过在线方式,随时为爱车投保。然而,方便的线上操作也带来了不少可能的纠纷与隐患。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据了解,去年5月,周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及配套的机动车损失险,支付了3000余元保险费。同年9月初,该车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随后,周某发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前期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4万元理赔,但均被拒绝,便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签字确认,保险人也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应当以保险金额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人员予以披露,保险公司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误;周某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认真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双方均因不熟悉电子保单,造成实际保单与投保金额出现差异,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后难以理赔。作为投保人,应核对电子保险报价预览单,留意投保金额等重要信息;作为保险人,除应尽到审查义务,进一步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外,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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