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理 一餐饮企业被罚10万元
近日,鼓楼区城管执法队伍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企业将日常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在该餐饮企业与厨余垃圾处理单位的交付现场查获厨余垃圾89公斤,且查实涉案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该餐饮企业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对该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有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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