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小甲在某县江滨路上违规骑电动车,与突然从右侧车道斜窜出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当场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小甲在治疗3个多月、花费20多万元后,仍不幸离世。
案件由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交通肇事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自行车车主陈某。县检察院未检部门针对被害人近亲属经济困难的实际状况,为小甲家人申请到3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县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9万余元,小甲家属自行承担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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