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管导致电线跳闸损失3万元 施工单位野蛮作业被处罚
近日,某施工单位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220千伏长南I路线路下方进行吊装污水管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车吊臂与220千伏长南I路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吊臂与导线发生放电,导致线路故障跳闸,造成损失约3万元。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执法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施工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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