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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微信号推销广告被判刑 法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3-05-30 09:56:11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3名被告人通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推广自身广告业务,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1年8月,被告人田某、谢某、江某在福州市设立专门从事对接商家的广告宣传工作点,利用微信推广商家的产品,并为他人介绍客源、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利润分成。自2021年11月开始,谢某等三人购买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微信,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后进行微信实名认证,由业务员以赠送礼品等方式,诱使他人添加并将上述微信号拉入微信群内,而后通过被添加的微信号在他人微信群内发布合作商家的广告,以此获利。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谢某、江某为推销广告业务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名认证微信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此外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芳)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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