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八条措施促进粮食生产 给予多项补助鼓励种植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毁损修复。
《通知》提出,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420元/亩,按照2∶8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毁损修复。
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给予补助1万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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