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以房抵债假结婚再离婚转移房产 永泰法院判决撤销交易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假结婚再离婚”谋取不当利益的案件。
经法院查明,林某(女)与翁某(男)原系夫妻,两人婚后共同购置宅基地并盖起房屋一栋,相关权属登记在翁某名下。2015年3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该宅基地及房屋归林某所有。但双方离婚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来,翁某多次向张某(女)借款,但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2019年8月,双方约定将翁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用于偿还债务。
为实现房屋权属变更并避开关于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9月26日,张某与其夫何某登记离婚。同年10月24日,张某与翁某登记结婚。不久后,翁某、张某以夫妻名义申请增加张某为共有权人。2020年5月21日,翁某将所占份额全部转移到张某名下。2020年6月10日,翁某与张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全部归张某所有,用于偿还翁某所欠债务351万元。此后,张某于2020年6月14日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4天后,张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当日,张某、何某就上述房屋申请夫妻份额变更,何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020年10月,林某起诉要求确认翁某与张某对案涉房屋权属约定无效,并确认自己为房产所有权人,同时要求判令以上各参与人配合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为了达到转移房屋权属抵债的目的,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最终转移登记至何某名下,均非善意。同时,在林某与翁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翁某处置林某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法院认定林某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福州中院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公民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物权。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翁某、张某、何某三人意图通过离婚、结婚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不仅未能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还给自己招来了官司。(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力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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