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3月20日,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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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国办发〔2021〕60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4号)精神,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
——普及程度显著提高。教育体系更加健全,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制度逐步完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及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融合。
——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推进免费教育和资助政策更好落地落实,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特殊教育布局,完善办学体系
1.优化特殊教育布局。2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至少应建设1所标准化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鼓励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布点第二所标准化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鼓励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完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布点,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随班就读小学、初中基地学校各1所,在校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建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支持福州星语学校提升办学水平,打造新型特殊教育学校典范。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巩固提升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各县(市)区要组建并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残疾儿童筛查鉴定及“一人一案”安置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入学“应入尽入”。建立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随意拒收能够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扩大特殊教育学校(班)学位供给,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与本地儿童福利院合作设立特教班或开展对口帮扶。健全送教上门工作制度,科学认定服务对象,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形式内容,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保障,提高送教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大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引导和支持普通幼儿园积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将接收残疾儿童情况纳入市、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融合幼儿园,同时接收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残疾儿童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独立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着力发展高中特殊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实现市级和县(市)区至少都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教部(班)。特教学校中等职教部(班)学生可注册中职学籍。鼓励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好面向残疾学生的相关专业,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各种职业教育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学生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培训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升融合水平,促进互融互通
1.加强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融合。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积极探索优化孤独症儿童融合康复训练和教育培养方式,提高教育康复精准化、科学化水平,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其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积极推动融合教育实验区试点校培育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综合改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职业教育与特殊教育融合。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教育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其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残疾学生可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由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中职毕业证书。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深化校企合作,推动建设残疾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切实做好残疾学生专业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组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就业安置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相关专业团队,强化医康教结合研究与实践,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与服务。推动建立家长志愿服务机制,扩大对家长群体的专业支持和指导,提高残疾学生家庭教育康复能力和水平。落实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深化课程教学改革。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指导,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注重整合各类教育资源,通过适宜的学校课程、班级组织、教育教学策略、资源中心应用、实习实训安排及学校社区合作等,提升个别化教育水平。探索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大力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实施“数字特教”行动,充分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特殊教育专题资源,依托省级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丰富数字化特色课程教学资源库,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强化教科研协作。市、县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建立由特殊教育教研员牵头,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各学科教研员共同参与的跨学科联合教研机制。完善特殊教育片区教研制度和教学开放制度,加强特殊教育课题研究,奖励并积极推广优秀教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1.优化师资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残疾儿童较多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足资源教师。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入职培训及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完善待遇保障。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特殊教育学校(班)应按不低于普通学校20%的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特教教职工发放1500元/人/月的特殊教育岗位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作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参照榕财行〔2014〕37号等标准,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交通、伙食等补贴,所需经费从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市级和县(市)区在职称评聘要单列特殊教育专业和申报名额,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特教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教师,可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方式,取得的职称仅在特教学校定向聘用,不占学校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特教学校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课题不作要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经费保障。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普通初中的10倍拨付,所需资金省、市、县(区)分级分档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于普通学生的部分,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完善资助政策。完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对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四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特教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6000元(含省级4000元,寄午生减半);特教学校(班)学生每生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用于购买校服,同时起始年级及小学四年级的寄宿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用于学校统一购置床上生活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各级学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进行周末返家交通费补助,实现“拎包入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对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实施“四免”及营养改善计划并发放助学金;按照省里文件要求对普通幼儿园随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免保教费并发放助学金。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办好特殊教育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民生工程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健、残联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市、县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加大对革命老区和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专业支撑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导问责。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对县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督促落实责任。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强化督导考核结果运用,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及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国家及省里政策。国家和省里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对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二)聚焦特教发展短板。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总体处在全省较好水平,全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14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个,残疾在校生3819人,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100%,但仍存在发展不均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实施细则》从完善办学体系、促进互融互通、提高教育质量和提升保障能力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细化相关落实措施,促进我市特殊教育水平再上台阶。
(三)健全经费保障。在《福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提高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由总体要求、主要措施、组织实施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强调了《实施细则》实施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明确了普及程度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等三方面的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主要措施。从优化特殊教育布局,完善办学体系;提升融合水平,促进互融互通;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能力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细化相关落实措施,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导问责等要求,确保《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三、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明确送教上门交通、伙食补贴,参照榕财行〔2014〕37号等标准,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交通、伙食等补贴,所需经费从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支出。
(二)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特教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含省级3000元,寄午生减半)提高到每生每年6000元(含省级4000元,寄午生减半);特教学校(班)起始年级及小学四年级的寄宿生每生一次性补助从300元提高到500元,用于学校统一购置床上生活用品及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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