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零容忍!连江法院判了!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砂案件,有力震慑盗采海砂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亮剑”护航绿水青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和同案人欧某顺(已另案判决)合股出资向他人购买“宏顺88”采砂船。自2019年8月底开始,郑某某同欧某顺先后雇佣同案人欧某义(已另案判决)等人驾驶“宏顺88”船前往福建省闽江口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并将海砂运往宁德市进行售卖。
其中,郑某某负责购买船舶配件和发放船员工资;欧某顺负责指挥船员盗采海砂、联系海砂买家及卸砂码头,2019年12月欧某顺离开“宏顺88”船后,由欧某义负责指挥船员盗采海砂。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欧某顺、欧某义自2019年8月27日至案发共计盗采海砂58船次,盗采海砂数量约58333.73立方米,盗采海砂总价值为1191349元。2019年12月24日晚,欧某义再次按欧某顺指挥安排,组织船员驾驶“宏顺88”船盗采海砂,次日上午被福州海警局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案人欧某顺已在另案中缴纳海域生态损失赔偿款、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538694.63元,案涉“宏顺88”船已在另案中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采砂船擅自盗采海砂,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总计1191349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郑某某出资购买“宏顺88”采砂船,系涉案船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履行修复义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连江法院将继续围绕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延伸司法职能,构筑海洋“蓝色屏障”,为连江最美海岸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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