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检察官发出提醒!
遵守防疫规定,是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各类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职责。尽管我们时常强调涉疫违法行为不可为,但仍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或无知无畏、罔顾法律,最后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也给防疫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案例一:
刘某某因到访过涉疫风险点位,2022年10月29日疾控部门通知其居家隔离。刘某某在明知相关防疫要求情况下,仍前往超市购物,并多次到餐厅、网吧与朋友聚餐聚会。11月2日,刘某某确诊。刘某某关联病例已达7例,2700余人被采取疫情临时管控措施。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目前,北京市平谷公安分局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某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
高风险区域外溢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二:
2022年11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袁某在明知某地已暴发新冠疫情的情况下,将其子带回,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未及时如实申报行程。后其子被检出阳性,致百余人被隔离管控,造成疫情社区传播的重大风险。目前,袁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检察官提醒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
2022 年 3 月 15 日,罗某、于某在没有按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下,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进茶山镇某小区,并与随后赶到民警、防疫工作人员、保安发生争吵,在不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强行离开现场。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罗某、于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台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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