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立法建议各设区市先试先行
记者近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回应福州代表团杨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表示,建议可先由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在总结各地立法经验基础上,再适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研究制定《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杨冰代表告诉记者,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路面交通的正常运行,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同时,电动自行车对消防安全的影响不断增加,在停放、充电、使用过程中的燃爆事故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她在年初省人代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尽快制定并出台《福建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认为,非机动车的管理问题已成为我省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方的诉求不同,地区差异也比较大。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在全省统一适用的非机动车管理法规难度较大,操作性也不强,时机还不够成熟。从全国范围看,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只有北京、宁波等少数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多数省份用政府规章加以规定。他们认为,目前各设区市通过法规、规章来规范非机动车的管理非常有必要。
记者了解到,2019年10月福州市政府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现正在施行中。市政府还于近期发布《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明确自9月1日起,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要附加红、绿标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将处警告或50元罚款。
另据了解,上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部法规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内容包括总则,生产、销售和回收,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换电,法律责任等。(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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