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物流企业被罚2万元
日前,福清市运输服务中心对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等行为,现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经多次催促,但该公司仍有部分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福清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
福清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公司所有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铭瀚)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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