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有档案 双方均受处罚
今年1月,某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某废品收购站发现该市某单位内部文件。经调查了解,前述内部文件系该单位2001年文书档案,已过保管期限,本应予以销毁,但该单位档案员为谋取私利,违法将这些档案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该市档案局责令该单位追回并依法销毁前述文书档案、处分涉案档案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没收涉案档案员违法所得,对废品收购站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涉案档案员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案例点睛
本案中机关单位档案员将国有档案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买卖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及罚款处罚。其中,档案员作为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明知故犯、监守自盗,情节比较恶劣,被给予顶格处罚;废品收购站作为买方,在2021年新修订《档案法》实施后,其行为也属于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其主观恶意不大,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上述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汉林)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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