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连江3人获刑!
“系统故障,需要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兄弟,缺钱么,利息低,到账快……”
“在吗?我最近急需用钱......”
如果收到了以上类型的短信,那你就要小心了!千万擦亮眼睛,别掉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效震慑犯罪分子,5月30日,连江法院依法对2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应的量刑情节,对涉案的3名被告人陈某、刘某、彭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其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一
▲因疫情影响,县法院对陈某、刘某进行远程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向上家出售其本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并向他人收购19个银行账户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陈某露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经统计,涉案20个银行账户中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达3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结伙以能够办理贷款为由收取他人手机卡。其中彭某收取他人手机卡60张交给刘某,刘某将从彭某处收取的手机卡及本人收取的手机卡共计90张提供给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持续高发的原因之一便是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后用于犯罪活动。广大群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实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等,不得将电话卡、银行卡、QQ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避免因贪图一时蝇头小利,以身试法而成为他人诈骗或洗钱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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