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清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恶意隐瞒关键证据、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混淆案件法律关系的原告处以5万元罚金,维护了诉讼秩序的公正与严肃。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意向银行申请调取个人账户明细表,意图隐匿几份备注有款项性质的个人转账业务凭证。然而,法官当庭核对证据原件时,被“隐瞒”的转账凭证意外出现。凭证上清晰备注:2013.8.26投严某某工程35万元。2012年底投35万元,共计70万元整。2014年3月31日投30万元,共计100万元。面对铁证,原告竟称,隐瞒证据之举为诉讼策略。
法院查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工程投资款。原告试图借助诉讼手段,混淆视听,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故意隐瞒重要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其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已构成虚假诉讼,遂作出对原告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不可为,触碰红线必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陶潜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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