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
闽政办〔2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沿海乡镇船舶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常态长效,确保海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按照“有证无证一起管、海上岸上联动管、常规手段与科技手段结合管”的原则,全省一盘棋、上下一体化,依法治理、陆海统筹、科技赋能,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同联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乡镇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乡镇船舶综合治理能力,全力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和沿海地区安定稳定。
二、落实属地管理
(一)明晰管理责任。乡镇船舶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纳入乡镇(街道)管理的依法应授予船舶识别牌号的机动船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检查,逐船编订、授予船舶识别牌号,建立乡镇船舶和人员档案,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生产作业、停泊、交易、转让、继承、灭失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总量管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以专项整治后确定的基数控制本辖区乡镇船舶总量。完善乡镇船舶退出机制,对因违法被没收的乡镇船舶,要及时移出管理档案、撤销识别牌号,船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应调整船舶控制基数。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规范船舶交易。对省际交易的乡镇船舶,原纳管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收集佐证材料,将船舶移出管理档案、收回识别牌号。对省内交易的乡镇船舶,买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级船舶控制基数内,组织开展实船勘查和安全评估,符合纳管条件的船舶录入管理档案、授予新船舶识别牌号。授予新船舶识别牌号后,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由卖出地转移至买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交易期间,卖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买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安全管理
(四)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定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评估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划定并公布生产活动区域,建立健全出海报备、电子围栏报警处置等制度和流程,强化乡镇船舶动态监管。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落实船舶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五)加强船舶所有人及从业人员管理。船舶所有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各项义务,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船舶所有人配齐安全生产设备,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认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应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信息及时通畅、险情高效处置。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海上自救互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应急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四、规范修造管理
(七)健全修造主体监管机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健全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机制,加强对修造主体修造、改造、拆解乡镇船舶的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污染防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检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一船一册”修造档案,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的监管。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八)规范修造改造行为。修造船厂(点)应当建立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档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船舶修造主体违法修造、改造、拆解乡镇船舶或者“三无”船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五、夯实管理基础
(九)加强数字化监管。省级相关部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福建省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完善海上船舶管理业务流程,归集汇总船舶安全监管数据,运用任务派发、日常巡查、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功能模块,落实船舶实时动态监管,强化重点船舶、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船舶安全管控,推动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同共管。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数据管理局、台办、工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设立船舶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船管员和必要设备,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乡镇加强船舶管理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共同做好财政保障,省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补助支持,做到人员、场所、制度、设备、经费五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船舶管理单位日常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渔业渔政、公安、海警、海事等相关涉海执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形成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协同合力。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财政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一)加强停泊点管理。合理规划设置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落实“依点管船、依点管安全”,加强停泊点监管人员、视频监控等设施装备投入,对重点监管的船舶采取划区、定点、编号等方式集中管理,依托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乡镇船舶进出智能统计、智慧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六、加大执法力度
(十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涉海涉渔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人岗相适、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在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全面设立渔政、公安执法驻港场所,配备必要的执法船艇、执法车辆等工具,推动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夯实基层执法力量。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三)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深化协同执法,持续加强公安(海防)、海渔、海事、海警、海关及边检部门“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能力,完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乡镇船舶涉嫌从事违反档案登记类别作业的,应收集有关证据,及时移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涉海执法部门查处、行业指导部门认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的工作模式。加大岸线、港口、海上巡查频次,开展违法违规船舶溯源倒查,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从事海上各类违法违规及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海洋渔业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厦门边检总站,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四)强化“三无”船舶打击。持续保持对“三无”船舶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海渔、海警、公安(海防)、海事、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三无”船舶的认定、没收、处置及相关工作。执法机构单独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向查获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展联合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三无”船舶的认定、没收和处置工作。乡镇船舶违法被撤销识别牌号后,符合“三无”船舶认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厦门边检总站,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
七、强化保障措施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船舶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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