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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保租房运营管理新规 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2024-09-13 10:01:16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李锦清

日前,省住建厅等福建省5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新规将从本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获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纳入年度保租房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新规介绍,保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通过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

新规指出,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将各类人才以及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纳入当地保租房的保障范围,具备条件的房源可探索实施定向供应。

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

新规介绍,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

保租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针对各个保租房项目筹集建设方式、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不同,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保租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记者 李锦清)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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