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福建多地有人被处罚!
注意!事关电动自行车,已有多人被处罚!
为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进梯入户”“飞线充电”等现象,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近日,福建多地积极行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福州
2月28日晚,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20余个检查组和近50名消防监督员,集中排查了28个居民住宅小区,共发现134辆电动自行车存在不同程度消防违法行为,并逐一开出提醒纠正单。
集中夜查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行为清单↓↓
据悉,此次夜查整治行动重点针对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飞线”充电等行为。
泉州
近日,泉州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泉州荣高置业有限公司宿舍楼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连某辉将电动车停放在泉州荣高置业有限公司宿舍楼一楼疏散通道,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规定,对连某辉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南平
南平邵武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辖区内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丽景华庭小区1号楼楼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车辆违规占用消防车道,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问题,消防监督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拖延整改。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消防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邵武电视台对此类行为进行曝光。
电动自行车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了不少火灾事故。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若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便民政务热线举报投诉,对身边的消防隐患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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