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事关电动车!9月1日起施行新规
为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2023年9月1日将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0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如何设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02 电动自行车应该怎样停放?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03 哪些充电行为需要杜绝?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04 哪些主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05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方式,希望广大群众在享受风与速度的同时注重防范火灾隐患,让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消防安全的道路上。
- 福建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2023-08-27 07:48:35)
- 福建省教育厅部署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2023-08-26 13:21:10)
- 福州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年底前充电桩报装可“指尖办”(2023-08-26 07:43:18)
- “一月一选 你点我检”行动突击检查福州儿童医院食堂(2023-08-25 16:57:20)
- 日本向学生宣传核污水安全被骂:这是欺骗纯真儿童的行为(2023-08-25 16:14:27)
- 辽宁盘锦“1·15”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023-08-25 16:09:18)
- 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实操实战演练在福州举行(2023-08-25 10:14:06)
- 福州:无人机巡查 劝离野泳者(2023-08-25 09:33:29)
- 日系化妆品安全受质疑网友担忧 多家品牌最新回应(2023-08-25 08:53:42)
- 海关总署:即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2023-08-24 13:36:28)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