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最高或罚千元
福建省消防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最高或罚千元
《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30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回应社会关切,增加了细化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最高或罚1000元。
二审稿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二审稿增加了居民违反消防安全使用电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同时增加了物业对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职责,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或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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