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在全省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生态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日常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流程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着力推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美丽中国示范省建设。
此次下发的《意见》,在总结吸收漳州法院全国首创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选任、管理、履职等方面予以优化提升推广,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性引入生态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探索生态环境审判中技术辅助制度的新形式,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水平,为生态技术专家参与司法实践提供“福建经验”,从而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审判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重专家全程参与。生态技术调查官享有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文书署名等权利,不仅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各个诉讼环节,而且延伸至判后的修复指导和验收评估,确保生态技术调查官可以全程深度参与生态环境司法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与案件有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破解生态修复难题。生态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个案中参与建议、提炼、总结生态司法类型修复模式,指导当事人进行精准修复,确保生态修复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有效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选择难、修复进度跟踪难、修复结果验收难等问题,有利于督促被告人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惩治犯罪、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一案多赢”。
创新赋权赋能方式。各级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除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专家库成员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外,还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库成员承担专家咨询、陪审员等相关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此外,还创新性赋予了生态技术调查官监督职能,由生态技术调查官兼任案件的廉政监察员,履行对个案相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
近年来,福建高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保护绿水青山、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为重要职责使命,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创新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共设立5个集中管辖法院、77个专业审判庭、153个巡回法庭以及1个最高法院复评保留的环境资源审判(漳州)实践基地。
下一步,福建高院将继续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推动《意见》落地落细落实,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生态环境案件,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品牌创新,完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记者 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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