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类人员将获医疗救助
记者14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方面,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员,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待遇)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中,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继续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对救助对象特殊门诊和住院政策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并设定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第一类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50%比例救助。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将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记者 欧阳进权)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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