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9号通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筑牢我区海上防疫线,强化各类船舶管理,根据省、区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休渔期间全区所有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乡镇船舶无特殊情况不出海,确需出海作业的,须全员完成2针以上新冠疫苗接种,并严格执行“三报备”制度(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乡镇船舶向进出港属地村居报备,持属地村居开具的《出海证明》。出海途中不得接触境外或涉疫地区的人、船、物,不得私自出海接送人员、补给物资。出港所有船员入港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上岛后落实“三天两检”。
三、出海作业的所有“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应立即回港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自行到属地片区(或村居)办理登记,否则一律予以拆解。
四、全区修造船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拆解船舶的AIS系统或北斗终端定位等通讯导航设备,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建造、维修等服务,严禁私自承接国际航行船舶的航修业务。
五、全区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转运、代冻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渔获物,不得为非法从事境外渔获物交易的船舶提供加冰、加油等服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主、船长、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册渔船返港后,未如实申报在海上接触境外人、船、物情况的,将取消各类财政补助并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提供重大线索并查实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110(平潭公安局110指挥中心),95110(平潭海警局),0591-24332049或0591-24335138(平潭海洋渔业执法大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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